澳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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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標註冊需時多久?
在符合註冊規定及沒有反對下,註冊商標一般需約六個月。
2. 是否可以使用一個未經註冊的商標?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並無規定使用人必須將其商標註冊後,方可使用在其產品或服務上。 但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其使用人對其沒有專屬使用權,即使用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標。
3. 一個註冊商標可以獲得甚麼保護?
按照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一個商標持有人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其同意之前,將其商標或一個幾可亂真的近似商標用於註冊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上。
4. 註冊商標內所包含的甚麼字詞或標誌是商標擁有人不具有專屬使用權?
如果一個商標包含了可表示產品或服務之種類、質量、用途、價值或來源地等元素或在商業實務中慣常使用之語言或標誌,則這些元素、語言或標誌不能被商標擁有人專用,即該擁有人對其不具有專屬使用權。
5. 申請前檢索有哪些好處?
申請前檢索可讓商標申請人查閱已在澳門申請商標註冊的資料,從而避免因與已在先申請註冊商標相似而不獲註冊的障礙。
6. 如果混合商標的文字與已註冊的文字商標的文字部分相同,該混合商標是否可被接納註冊?
對於文字和圖形結合的商標,既要進行整體比較,也要對商標的主要部份作比較。 核准註冊與否需視乎商標的文字讀音、含義、整體結構、字數、排列方式和圖形或文字在商標中是否屬於顯著部份,以及會否令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等因素而定。
7. 使用電子商標註冊證有何好處?
電子商標註冊證為用戶提供了多種好處,包括即時送達、方便下載、列印及查詢和避免丟失紙本證書,並有效節省行政資源。 用戶可隨時查看、下載和列印註冊證,減少領取紙本證書所需的時間和成本,以及有助加強其對商標信息的及時掌握和管理。 而電子商標註冊證的掃碼驗真功能能讓用戶實時查核證書的詳細資料和法律狀況。
8.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多久?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七年,自批准日期起計。
在繳納續展費的情況下,註冊可以連續七年無限期地被續展。
1. 如何區別發明專利、實用專利和設計及新型?
發明和實用專利著重於產品的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不過,實用專利所要求的技術水平較發明專利為低。此外,發明專利與實用專利的保護對象不同,發明專利的保護對象範圍較實用專利廣泛。方法、無一定空間型態的物質、生物材料及其利用只適用於申請發明專利,而具有一定空間型態的物質則可以申請發明及/或實用專利。但若同時申請兩種專利,申請人只能獲批准其中一種專利。
設計及新型則對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且具備為產業上所利用的實用性的產品的外觀(包括形狀、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組合)作出保護。
2. 提交申請需使用哪種語言?
在澳門申請人可採用中文或葡文提交申請,英文並不是澳門的官方語言。如申請人就申請提出製作審查報告書要求,所提交的文件必須以中文撰寫或翻譯成中文。
3. 如何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向《巴黎公約》另一簽署國提出相同的申請。 對於發明專利和實用專利,時限為自首次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 12 個月。
4. 我已經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大陸申請專利,是否還需要申請澳門專利?
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並不會在澳門自動給予保護。如希望在澳門受到法律保障,則必須在澳門提交專利申請。
5. 提交澳門延伸專利需要甚麽文件?
A 延伸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到澳門所需要的文件如下:
(a) 如在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未公開時提交延伸申請,需提交文件如下:
(i) 中國申請公開前: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及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副本
(ii) 中國申請公開後: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之副本
(b) 如在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已公開時提交延伸申請,需提交文件如下:
(i) 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之副本;
(ii) 經公證之委託書(若委託書非中文或葡文,需提供委託書中文或葡文譯本,且譯本需公證);
(iii) 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公告的核證副本;及
(iv) 專利登記簿的核證副本。
B 延伸中國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到澳門所需要的文件如下:
(a) 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公告的核證副本;
(b) 專利登記簿的核證副本;及
(c) 經公證之委託書(若委託書非中文或葡文,需提供委託書中文或葡文譯本,且譯本需公證)其中,
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公告的核證副本以及專利登記簿的核證副本需要在中國專利授權後三個月內提交
,這些文件需要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並需要一定的時間,且不可以延期提交,因此需要在中
國專利授權後儘快決定是否延伸到澳門並獲取這些文件
6. 提交澳門發明專利和實用專利所需要的文件?
(a) 申請人姓名, 國籍及地址
(b) 發明人姓名, 國籍及地址
(c) 專利說明書,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及摘要
(d) 若要求優先權,需提供核證優先權文件(若優先權文件非中文、葡文或英文, 則需提供優先權文件中
文或葡文譯本)
(e) 經公證之委託書(若委託書非中文或葡文,需提供委託書中文或葡文譯本,且譯本需公證)
7. 澳門申請在收到授權通知後需要多久可以領取證書?
澳門延伸專利、發明專利、實用專利和設計及新型都需要在核准的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有 1個月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屆滿後,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的確定裁判 5個工作日後,才能領取前往註冊證。
1. 是否需要在提出設計及新型申請時連同模型或樣本一併提交?
一般申請設計及新型註冊時是不需要提交模型或樣本的。但當設計及新型的附圖或照片無法準確說明該設計的概念時,申請人可主動提交或在澳門經濟局知識產權廳要求下提供設計的模型或樣本。
2. 如果想取得早前國外的設計及新型申請的優先權,需要怎麼做?
申請人需在國外第一次提出設計及新型申請日起計6個月內在澳門特區提出相同主題的設計及新型註冊申請,並需要在申請書內附上該先前申請所提交之國家或地區、申請時間及編號之聲明,及證實具所提出優先權之文件。
3. 哪些設計不可申請註冊?
某些項目不受設計及新型註冊所保護,包括:
(a) 純功能性設計的物品造型;和
(b) 不能單獨使用或獨立構成產品,或在組合後能使產品與其他產品相結合,並具有特定形狀及大小的組
件之外觀特徵的物品設計。
4. 如一設計在提出註冊申請以前已經發表過,會否影響申請?
設計必須在提出申請前具有新穎性方被接納註冊。澳門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可能以設計不具備新穎性而拒絕這項註冊申請。
一個設計在以下情況下均被視為已被公開,而不具新穎性:
(a) 該設計如曾在某展覽會中被公佈或展示;
(b) 該設計如曾在商業中被使用;或
(c) 該設計如曾以任何其他方式為人所知悉。
另一方面,如擬註冊之設計在下列情況下被公開的,則不視該設計為已被公開:
(a) 僅以第三人基於明確或隱含之機密條件下獲悉有關設計的;
(b) 基於創作人、其繼承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信息或採取之措施而被公開;
(c) 於提交註冊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之十二個月內,在特區政府或經特區政府認可之國際博覽會上,或
於國際、特區政府或獲世界貿易組織或保護工業產權聯盟之任何成員國家或地區官方認可之課程、展
覽會及交易會上被公開;或
(d) 因創作人或其繼承人濫用創作人權利而被公開。
若要就以上(b)及(c)項的情況提出不可避免的公開, 申請人需在註冊申請日起計之三個月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