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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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一個商標申請需要甚麼資料?
a.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b. 指定商品和/或服務;
c. 一個清晰的申請商標圖示;及
d. 優先權詳情,如有(請參閱下面第3項)。
2. 如何就商品和服務進行分類?
商品和服務須按照《尼斯分類》分類。 最新版為第十一版,共有45類商品和服務。 詳情請瀏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尼斯分類》的網頁: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en/。
3. 何時可依公約優先權在香港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申請須在最先一個在任何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國家提交商標申請日期後的六個月內在香港被提交,並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聲稱具有優先權。
4. 商標註冊處如何審查一個商標申請?
審查程序可分為四個階段:
a. 不足之處檢查;
b. 《商標條例》的規定審查;
c. 接納並公布作為反對用途;及
d. 註冊並發出註冊證明書。
5. 整個商標申請程序需時多久?
如申請沒有不足之處及沒有反對,整個程序需時可短至六個月。
6. 甚麼是註冊規定?
一個商標一定要符合以下兩個規定方可註冊:
a. 一個商標必須就申請的貨品和/或服務具有一顯著特性,即能辨別出申請人的貨品和/或服務;及
b. 一個商標不可與其他在同一種或者類似貨品或服務上已經註冊的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7.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多久?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申請日期起計。
在繳納續展費的情況下,註冊可以連續十年無限期地被續展。
1. 甚麼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或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任何工業產品都可以申請專利,包括日用品、機械、電子、化工、建築、土木、製藥、微生物、飲食品、電腦軟體等,或是生產以上產品的製程方法,使用產品的方法。
2. 申請人和發明人需具備什麼資格?
專利申請時需要申請人和發明人的信息。申請人是專利的擁有者,個人、公司、行政機關及學校都可作為申請人;發明人為實際創作發明的人,其必為個人。
申请人可以变更,其中如申請人欲申請香港專利,但並非指定專利申請或者優先權專利申請中列明的申請人,便須提交一份陳述,連同有關支持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副本),以解釋其有權申請標準專利。
3. 提交申請需使用哪種語言?
在香港申請人可採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請。香港知識產權署會以申請時所採用的語言就該專利申請或其後批予 的專利進行所有法律程序和書信往來。
4. 如何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向《巴黎公約》另一簽署國提出相同的申請。 對於專利,時限為自首次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 12 個月。
5. 應在發表發明詳情之前還是之後申請專利?
在提交專利申請前,你必須把發明保密。如在提交申請前披露你的發明,你或會因發明不再具新穎性而不獲得批予專利。
6. 已經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大陸申請專利,是否還需要申請香港專利?
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給予保護。如希望在香港受到法律保障,則必須在香港提交專利申請。
7. 如發現我的發明在未經我許可的情況下被人使用,我應怎樣做?
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其發明。你應聽取專業意見,以保障你的權利。專利代理人和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事宜的律師行,可為你提供意見。一般而言,專利權人或以自己名義的獨家被許可人可以就侵權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在專利證書頒發之日之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8. 申請人可否押後專利申請的審查?
對於原授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申請人可在提交申請時請求押後進行形式審查,惟該押後審查期間不得超過自提交或優先權日期起計的 12 個月。押後審查可以讓申請人有更充裕的時間準備相關文件,但也會使授權時間變得更長。
9. 指定專利批予之後的行動會對香港轉錄標準專利造成什麼影響?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相對於其指定專利是獨立的。但是,若在歐洲批予的專利因在歐洲專利局受到反對而被撤銷,則根據該被撤銷的專利所批予的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經有關方面向香港專利註冊處處長或法院申請後,亦會被撤銷。
1. 甚麼可以註冊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指藉任何工業程序而應用於某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的特色。各種產品的外觀設計均可註冊,包括電器、樂器、文儀用具、紡織品和珠寶等。外觀設計只保護產品的外觀,而非外觀設計產品的運作方式,產品的運作方式屬專利的保護範圍。
外觀設計必須在提交申請日或聲稱具有優先權利日時是全新的,方可註冊。該外觀設計過往須並未為任何物品註冊,或過往並未在任何地方發表或披露,方視為全新。
2. 什麼設計不可予註冊?
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 及《註冊外觀規則》(第522A章),不屬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包括:
(a) 物品的外觀不具關鍵性;
(b)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外觀設計;
(c) 電腦程式或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d) 應用於某些物品的設計:
(i) 雕塑作品(但藉任何工業程序用作或擬藉任何工業程序用作多次複製的模式或式樣的鑄模或模型除
外);
(ii) 掛牆飾板、獎章及獎牌; 及
(iii)主要屬文學或藝術性質的印刷品,包括書面封套、日曆、證明書、票券、製衣紙樣、賀卡、標籤、
單張、地圖、圖則、紙牌、明信片、郵票、商業廣告、商業表格及卡片、移印圖案及相類物品;
(e) 任何構造的方法或原理;
(f) 任何物品的形狀或構形的特色,而該等特色純粹受該物品所須發揮的功能支配;
(g) 任何物品的形狀或構形的特色,而該等特色取決於另一物品的外觀,而該物品是設計人擬將其與該另
一物品合成一整體的;
(h) 外觀設計由國旗、國徽或其設計式樣構成,或載有國旗、國徽或其設計式樣;及
(i) 在沒有得到所需的同意下,外觀設計由區旗、區徽或其設計式樣構成,或載有區旗、區徽或其設計式
樣。
3. 如何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向《巴黎公約》另一簽署國提出相同的申請。 對於外觀設計,時限為自首次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6 個月。
4. 如何把物品的外觀設計分類?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按《洛迦諾分類》就外觀設計的種類分類。最新的《洛迦諾分類》可參考以下網頁: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en
5. 在提交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前,可以在哪些展覽中展示我的外觀設計而不會使它失去新穎性?
如果你的外觀設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註冊前,在《註冊外觀設計條例》所指的"正式國際展覽"中展示你的外觀設計,在該展覽開幕後的6 個月內向外觀設計註冊處處長提交该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有關的展示不會令该外觀設計失去新穎性。但請注意,這類展覽甚少舉行,而且並非每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展覽都屬於《註冊外觀設計條例》所指的"正式國際展覽",因此如果你打算在提交註冊申請前在展覽中披露你的外觀設計,你必須核實有關展覽的性質。